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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 飾邪第十九

鑿龜數筴,兆曰「大吉」,而以攻燕者,趙也。鑿龜數筴,兆曰「大吉」,而以攻趙者,燕也。 劇辛之事燕,無功而社稷危;鄒衍之事燕,無功而國道絕。趙代先得意於燕,後〔得〕意於齊,國亂節高, 自以為與秦提衡,非趙龜神而燕龜欺也。

趙又嘗鑿龜數筴而北伐燕,將劫燕以逆秦,兆曰「大吉」。始攻大梁而秦出上黨矣,兵至釐而六城拔矣。 至陽城,秦拔鄴矣。龐援揄兵而南,則鄣盡矣。

臣故曰:趙龜雖無遠見於燕,且宜近見於秦。秦以其「大吉」,辟地有實,救燕有有名。 趙以其「大吉」,(利)〔地〕削兵辱,主不得意而死。又非秦龜神而趙龜欺也。

初時者,魏數年東鄉攻盡陶、衛,數年西鄉以失其國,此非豐隆、五行、 太一、王相、攝提、六神、五括、天河、殷搶、歲星(非)數年在西也,又非天缺、弧逆、 刑星、熒惑、奎台(非)數年在東也。故曰:龜筴鬼神不足舉勝,左右背鄉不足以專戰。然而恃之,愚莫大焉。

古者先王盡力於親民,加事於明法。彼法明則忠臣勸,罰必則邪臣止。忠勸邪止而地廣主尊者, 秦是也。群臣朋黨比周以隱正道,行私曲而地削主卑者,山東是也。亂弱者亡,人之性也。治強者王,古之道也。

越王勾踐恃大朋之龜與(吾)〔吳〕戰而不勝,身臣入宦于吳;反國棄龜, 明法親民以報吳,則夫差為擒。故恃鬼神者慢於法,

恃諸侯者危其國。曹恃齊而不聽宋,齊攻荊而宋滅曹。(荊)〔邢〕恃吳而不聽齊, 越伐吳而齊滅(荊)〔邢〕。許恃荊而不聽魏,荊攻宋而魏滅許,鄭恃魏而不聽韓,(攻魏)〔魏攻〕荊而韓滅鄭。

今者韓國小而恃大國,主慢而聽秦、魏,恃齊、荊為用,而小國愈亡。 故恃人不足以廣壤,而韓不見也。荊為攻魏而加兵許、鄢,齊攻任、扈而削魏,不足以存鄭, 而韓弗知也。此皆不明其法禁以治其國,恃外以滅其社稷者也。

臣故曰:明於治之數,則國雖小,富;賞罰敬信,民雖寡,強。賞罰無度, 國雖大,兵弱者,地非其地,民非其民也。無地無民,堯、舜不能以王,三代不能以強。

人主又以過予,人臣又以徒取。舍法律而言先王明君之功者,上任之以國。 臣故曰:是願古之功,以古之賞賞今之人也。(以主)〔主以〕是過予,而臣以此徒取矣。 主過予,則(人)〔臣〕偷幸;臣徒取,則功不尊。無功者受賞,則財匱而民望;財匱而民望, 則民不盡力矣。故用賞過者失民,用刑過者民不畏。有賞不足以勸,有刑不足以禁,則國雖大,必危。

故曰:小知不可使謀事,小忠不可使主法。

荊恭王與晉厲公戰於鄢陵,荊師敗,恭王傷。酣戰,而司馬子反渴而求飲, 其友豎穀陽奉卮酒而進之。子反曰:「去之,此酒也。」豎穀陽曰:「非也。」子反受而飲之。 子反為人嗜酒,甘之,不能絕之於口,醉而臥。恭王欲復戰而謀事,使人召子反,子反辭以心疾。 恭王駕而往視之,入幄中,聞酒臭而還,曰:「今日之戰,寡人目親傷,所恃者司馬,司馬又如此, 是亡荊國之社稷而不恤吾眾也。寡人無與復戰矣。」罷師而去之,斬子反以為大戮。故曰:豎穀陽之進酒也, 非以端惡子反也,實心以忠愛之,而適足以殺之而已矣。此行小忠而賊大忠者也。故曰:小忠,大忠之賊也。 若使小忠主法,則必將赦罪以相愛,是與下安矣,然而妨害於治民者也。

當魏之方明立辟,從憲令(行)之時,有功者必賞,有罪者必誅,強匡天下, 威行四鄰;及法慢,妄予,而國日削矣。當趙之方明國律,從大軍之時,人眾兵強,辟地齊、燕; 及國律慢,用者弱,而國日削矣。當燕之方明奉法,審官斷之時,東縣齊國,南盡中山之地; 及奉法已亡,官斷不用,左右交爭,論從其下,則兵弱而地削,國制於鄰敵矣。故曰:明法者強, 慢法者弱。強弱如是其明矣,而世主弗為,國亡宜矣。

語曰:「家有常業,雖飢不餓;國有常法,雖危不亡。」夫舍常法而從私意, 則臣〔下〕飾於智能;臣下飾於智能,則法禁不立矣。是妄意之道行,治國之道廢也。治國之道, 去害法者,則不惑於智能,不矯於名譽矣。

昔者舜使吏決鴻水,先令有功而舜殺之;禹朝諸侯之君會稽之上,防風之君後至而禹斬之。 以此觀之,先令者殺,後令者斬,則古者先貴如令矣。

故鏡執清而無事,美惡從而比焉;衡執正而無事,輕重從而載焉。夫搖鏡則不得為明, 搖衡則不得為正,法之謂也。故先王以道為常,以法為本。本治者名尊,本亂者名絕。凡智能明通, 有以則行,無以則止。故智能單道,不可傳於人。而道法萬全,智能多失。夫懸衡而知平,設規而知圓,萬全之道也。

明主使民飾於道之故,(佚而則)〔故佚而有〕功。釋規而任巧,釋法而任智, 惑亂之道也。亂主使民飾(將)〔於〕智,不知道之故,故勞而無功。釋法禁而聽請謁,群臣賣官於上, 取賞於下,是以利在私家而威在群臣。故民無盡力事主之心,而務為交於上。民好上交,則貨財上流, 而巧說者用。若是,則有功者愈少。姦臣愈進而材臣退,則主惑而不知所行,民聚而不知所道。此廢法禁, 後功勞,舉名譽,聽請謁之失也。

凡敗法之人,必設詐託物以來親,又好言天下之所希有。此暴君亂主之所以惑也, 人臣賢佐之所以侵也。故人臣稱伊尹、管仲之功,則背法飾智有資;稱比干、子胥之忠而見殺,則疾強諫有辭。 夫上稱賢明,下稱暴亂,不可以取類,若是〔者〕禁。君之立法以為是也,今人臣多立其私智以法為非者, 是邪以智,過法立智。如是者禁,主之道也。

禁)〔明〕主之道,必明於公私之分,明法制,去私恩。夫令必行,禁必止, 人主之公義也;必行其私,信於朋友,不可為賞勸,不可為罰沮,人臣之私義也。私義行則亂, 公義行則治,故公私有分。

人臣有私心,有公義。脩身潔白而行公行正,居官無私,人臣之公義也; 汙行從欲,安身利家,人臣之私心也。明主在上,則人臣去私心,行公義;亂主在上,則人臣去公義, 行私心。故君臣異心,

君以計畜臣,臣以計事君。君臣之交,計也。害身而利國,臣弗為也; (富)〔害〕國而利臣,君不行也。臣之情,害身無利;君之情,害國無親。君臣也者,以計合者也。

至夫臨難必死,盡智竭力,為法為之。

故先王明賞以勸之,嚴刑以威之。賞刑明則民盡死,民盡死則兵強主尊。 刑賞不察則民無功而求得,有罪而幸免,則兵弱主卑。故先王賢佐盡力竭智。故曰:公私不可不明, 法禁不可不審,先王知之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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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ATHPublished by The Institute for Advanced Technology in the Humanities, © Copyright 2003 by Anne Kinney and the University of Virginia