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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5 制分第五十五

夫凡國博君尊者,未嘗非法重而可以至乎令行禁止於天下者也。 是以君人者分爵制祿,則法必嚴以重之。

夫國治則民安,事亂則邦危。法重者得人情, 禁輕者失事實。且夫死力者,民之所有者也,情莫不出其死力以致其所欲;而好惡者, 上之所制也,民者好利祿而惡刑罰。上(賞)〔掌〕好惡以御民力,事實不宜失矣;

然而禁輕事失者,刑賞失也。其治民不秉法為善也,如是,則是無法也。 故治亂之理,宜務分刑賞為急,

治國者莫不有法,然而有存有亡。亡者, 其制刑賞不分也。治國者,其刑賞莫不有分。有持(以異)〔異以〕為分,不可謂分。

至於察君之分,獨分也。是以其民重法而畏禁,願毋抵罪而不敢胥賞。 故曰:不待刑賞而民從事矣。

是故夫至治之國,善以止姦為務,是何〔也〕?其法通乎人情,關乎治理也。

然則去微姦之〔道〕柰何?其務令之相規其情者也。則使相闚柰何?曰:蓋理相坐而已。 禁尚有連於己者,理不得〔不〕相闚,惟恐不得免。有姦心者不令得忘,闚者多也。 如此,則慎己而闚彼,發姦之密。告過者免罪受賞,失姦者必誅連刑。如此,則姦類發矣。 姦不容細,私告任坐使然也。

夫治法之至明者,任數不任人。是以有術之國,不用譽則毋適,境內必治, 任數也。亡國使兵公行乎其地,而弗能圉禁者,任人而無數也。自攻者人也,攻人者數也。 故有術之國,去言而任法。

凡畸功之循約者(雖)〔難〕知,過刑之於言者難見也,是以刑賞惑乎貳。 所謂循約難知者,姦功也;臣過之難見者,失根也。循理不見虛功,度情詭乎姦根, 則二者安得無兩失也?

是以虛士立名於內,而談者為略於外,故愚、怯、勇、慧相連, 而以虛道屬俗而容乎世。故其法不用,而刑罰不加乎僇人。如此,則刑賞安得不容其二?

實故有所至,而理失其量,量之失,非法使然也,法定而任慧也。釋法而任慧者, 則受事者安得其務?務不與事相得,則法安得無失,而刑安得無煩?是以賞罰擾亂, 邦道差誤,刑賞之不分白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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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ATHPublished by The Institute for Advanced Technology in the Humanities, © Copyright 2003 by Anne Kinney and the University of Virginia