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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 有度第六

國無常強,無常弱。奉法者強則國強,奉法者弱則國弱。

荊莊王并國二十六,開地三千里,莊王之氓社稷也,而荊以亡。齊桓公并國三十, 啟地三千里;桓公之氓社稷也,而齊以亡。燕襄王以河為境,以薊為國,襲涿、方城,殘齊,平中山, 有燕者重,無燕者輕;襄王之氓社稷也,而燕以亡。魏安釐王(政趙救燕)〔攻燕救趙〕,取地河東; 攻盡陶、魏之地;加兵於齊,私平陸之都;攻韓拔管,勝於淇下;睢陽之事,荊軍老而走;蔡、召陵之事, 荊軍破;兵四布於天下,威行於冠帶之國;安釐〔王〕死而魏以亡。

故有荊莊、齊桓(公),則荊、齊可以霸;有燕襄、魏安釐,則燕、魏可以強。 今皆亡國者,其群臣官吏皆務所以亂,而不務所以治也。其國亂弱矣,又皆釋國法而私其外, 則是負薪而救火也,亂弱甚矣!

故當今之時,能去私曲、就公法者,民安而國治;能去私行、行公法者, 則兵強而敵弱。故審得失有法度之制者,加以群臣之上,則主不可欺以詐偽;審得失有權衡之稱者, 以聽遠事,則主不可欺以天下之輕重。

今若以譽進能,則臣離上而下比周;若以黨舉官,則民務交而不求用於法。 故官之失能者其國亂;以譽為賞,以毀為罰也,則好賞惡罰之人,釋公行,行私術,比周以相為也。 忘主外交,以進其與,則其下所以為上者薄矣。交眾與多,外內朋黨,雖有大過,其蔽多矣。

故忠臣危死於非罪,姦邪之臣安利於無功。忠臣之所以危死而不以其罪, 則良〔臣〕伏矣;姦邪之臣安利不以功,則姦臣進矣;此亡之本也。

若是,則群臣廢法而行私重,輕公法矣。數至能人之門,不壹至主之廷; 百慮私家之便,不壹圖主之國。屬數雖多,非所〔以〕尊君也;百官雖具,非所以任國也。 然則主有人主之名,而實託於群臣之家也。故臣曰:亡國之廷無人焉。

廷無人者,非朝廷之衰也。家務相益,不務厚國;大臣務相尊,而不務尊君; 小臣奉祿養交,不以官為事。此其所以然者,由主之不上斷於法,而信下為之也。

故明主使法擇人,不自舉也;使法量功,不自度也。能者不可弊,敗者不可飾, 譽者不能進,非者弗能退,則君臣之間明辯而易治,故主讎法則可也。

賢者之為人臣,北面委質,無有二心,朝廷不敢辭賤,軍旅不敢辭難; 順上之為,從主之法,虛心以待令,而無是非也。故有口不以私言,有目不以私視,而上盡制之。 為人臣者,譬之若手,上以脩頭,下以脩足;清暖寒熱,不得不救(入),鏌鋣傅體,不敢弗搏, 無私賢哲之臣,無私事能之士。故民不越鄉而交,無百里之慼。貴賤不相踰,愚智提衡而立,治之至也。

今夫輕爵祿,易去亡,以擇其主,臣不謂廉。詐說逆法,倍主強諫,臣不謂忠。 行惠施利,收下為名,臣不謂仁。離俗隱居,而以(作)〔詐〕非上,臣不謂義。外使諸侯,內耗其國, 伺其危嶮之陂,以恐其主曰:「交非我不親,怨非我不解」,而主乃信之,以國聽之,卑主之名以顯其身, 毀國之厚以利其家,臣不謂智。此數物者,險世之說也,而先王之法所簡也。

先王之法曰:「臣毋或作威,毋或作利,從王之指;無或作惡,從王之路。」 古者世治之民,奉公法,廢私術,專意一行,具以待任。

夫為(之)人主而身察百官,則日不足,力不給。且上用目則下飾觀, 上用耳則下飾聲,上用慮則下繁辭。先王以三者為不足,故舍己能而因法數,審賞罰。 先王之所守要,故法省而不侵。獨制四海之內,聰智不得用其詐,險躁不得關其佞,姦邪無所依。 遠在千里外,不敢易其辭;勢在郎中,不敢蔽善飾非。朝廷群下,直湊單微,不敢相踰越。 故治不足而日有餘,上之任勢使然也。

夫人臣之侵其主也,如地形焉,即漸以往,使人主失端,東西易面而不自知。 故先王立司南以端朝夕。故明主使其群臣不遊意於法之外,不為惠於法之內,動無非法。 (法所以凌過遊外私也)〔峻法所以禁過外私也〕,嚴刑所以遂令懲下也。威不(貸)〔貳〕錯, 制不共門。威制共則眾邪彰矣,法不信則君行危矣,刑不斷則邪不勝矣。故曰:巧匠目意中繩, 然必先以規矩為度;上智捷舉中事,必以先王之法為比。故繩直而枉木斲,準夷而高科削, 權衡縣而重益輕,斗石設而多益少。

故以法治國,舉措而已矣。

法不阿貴,繩不撓曲。法之所加,智者弗能辭,勇者弗敢爭。刑過不避大臣, 賞善不遺匹夫。故矯上之失,詰下之邪,治亂決繆,絀羡齊非,一民之軌,莫如法。 (屬)〔厲〕官威民,退淫殆,止詐偽,莫如刑。刑重則不敢以貴易賤,法審則上尊而不侵, 上尊而不侵,則主強而守要,故先王貴之而傳之。人主釋法用私,則上下不別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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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ATHPublished by The Institute for Advanced Technology in the Humanities, © Copyright 2003 by Anne Kinney and the University of Virginia