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漢 書 五

景 紀 第 五

孝 景 皇 帝 , 文 帝 太 子 也 。 母 曰 竇 皇 后 。 後 七年 六 月 , 文 帝 崩 。 丁 未 , 太 子 即 皇 帝 位 , 尊 皇 太 后 薄 氏曰 太 皇 太 后 , 皇 后 曰 皇 太 后 。     九 月 , 有 星 孛 于 西 方 。    

元 年 冬 十 月 , 詔 曰 : 「 蓋 聞 古 者 祖 有 功 而 宗 有 德, 制 禮 樂 各 有 由 。 歌 者 , 所 以 發 德 也 ; 舞 者 , 所以 明 功 也 。 高 廟 酎 , 奏 武 德 、 文 始 、 五 行 之 舞 。 孝 惠 廟 酎 , 奏 文 始 、 五 行 之 舞 。

孝 文 皇 帝 臨 天 下, 通 關 梁 , 不 異 遠 方 ; 除 誹 謗 , 去 肉 刑 , 賞 賜 長老 , 收 恤 孤 獨 , 以 遂 群 生 ; 減 耆 欲 , 不 受 獻 , 罪 人 不 帑 , 不 誅 亡 罪 , 不 私 其 利 也 ; 除 宮 刑, 出 美 人 , 重 絕 人 之 世 也 。

朕 既 不 敏 , 弗 能 勝 識 。 此 皆 上 世 之 所 不 及 , 而 孝 文 皇 帝 親 行 之 。 德 厚侔 天 地 , 利 澤 施 四 海 , 靡 不 獲 福 。 明 象 乎 日 月, 而 廟 樂 不 稱 , 朕 甚 懼 焉 。 其 為 孝 文 皇 帝 廟 為昭 德 之 舞 , 以 明 休 德 。 然 后 祖 宗 之 功德 , 施 于 萬 世 , 永 永 無 窮 , 朕 甚 嘉 之 。 其 與 丞 相 、 列 侯、 中 二 千 石 、 禮 官 具 禮 儀 奏 。 」

丞 相 臣 嘉 等 奏 曰 :「 陛 下 永 思 孝 道 , 立 昭 德 之 舞 以 明 孝 文 皇 帝 之 盛 德, 皆 臣 嘉 等 愚 所 不 及 。 臣 謹 議 :

世 功 莫 大 於 高 皇 帝 , 德莫 盛 於 孝 文 皇 帝 。 高 皇 帝 廟 宜 為 帝 者 太 祖 之 廟 , 孝 文 皇帝 廟 宜 為 帝 諸 太 宗 之 廟 。 天 子 宜 世 世 獻 祖 宗 之 廟 。 郡 國諸 侯 宜 各 為 孝 文 皇 帝 立 太 宗 之 廟 。 諸 侯 王 列 侯 使 者 侍 祠天 子 所 獻 祖 宗 之 廟 。 請 宣 布 天 下 。 」 制 曰 「 可」 。    

春 正 月 , 詔 曰 : 「 間 者 歲 比 不 登 , 民 多 乏 食 , 夭絕 天 年 , 朕 甚 痛 之 。 郡 國 或 磽  , 無 所 農 桑  畜 ; 或 地 饒 廣 , 薦 草 莽 , 水 泉 利 , 而 不 得 徙 。 其 議民 欲 徙 寬 大 地 者 , 聽 之 。 」    

夏 四 月 , 赦 天 下 。 賜 民 爵 一 級 。    

遣 御 史 大 夫 青 翟 至 代 下 與 匈 奴 和 親 。    

五 月 , 令 田 半 租 。

秋 七 月 , 詔 曰 : 「 吏 受 所 監 臨 , 以 飲 食 免 , 重 ;受 財 物 , 賤 買 貴 賣 , 論 輕 。廷 尉 與 丞 相 更 議 著 令。 」

    廷 尉 信 謹 與 丞 相 議 曰 : 「 吏 及 諸 有 秩受 其 官 屬 所 監 、 所 治 、 所 行 、 所 將 , 其 與 飲 食 計償 費 , 勿 論 。 它 物 , 若 買 故 賤 , 賣 故 貴 , 皆 坐 臧為 盜 , 沒 入 臧 縣 官 。 吏 遷 徙 免 罷 , 受 其 故 官 屬 所將 監 治 送 財 物 , 奪 爵 為 士 伍 , 免 之 。 無 爵 , 罰 金二 斤 , 令 沒 入 所 受 。 有 能 捕 告 , 畀 其 所 受 臧 。 」    

二 年 冬 十 二 月 , 有 星 孛 于 西 南 。     令 天 下 男 子 年 二 十 始 傅 。        

春 三 月 , 立 皇 子 德 為 河 間 王 , 閼 為 臨 江 王 , 餘 為 淮 陽 王 , 非 為 汝 南 王 , 彭 祖 為 廣 川 王 , 發 為 長 沙王 。

夏 四 月 壬 午 , 太 皇 太 后 崩 。     六 月 , 丞 相 嘉 薨 。    

封 故 相 國 蕭 何 孫 係 為 列 侯 。 

秋 , 與 匈 奴 和 親 。

三 年 冬 十 二 月 , 詔 曰 : 「 襄 平 侯 嘉 子 恢 說不 孝 , 謀 反 , 欲 以 殺 嘉 , 大 逆 無 道 。 其 赦 嘉 為 襄平 侯 , 及 妻 子 當 坐 者 復 故 爵 。 論 恢 說 及 妻 子 如 法。 」

        春 正 月 , 淮 陽 王 宮 正 殿 災 。     吳 王 濞 、 膠 西 王 卬 、 楚 王 戊 、 趙 王 遂 、 濟 南 王 辟光 、 菑 川 王 賢 、 膠 東 王 雄 渠 皆 舉 兵 反 。 大 赦 天 下。 遣 太 尉 亞 夫 、 大 將 軍 竇 嬰 將 兵 擊 之 。 斬 御 史 大夫 晁 錯 以 謝 七 國 。     二 月 壬 子 晦 , 日 有 食 之 。     諸 將 破 七 國 , 斬 首 十 餘 萬 級 。 追 斬 吳 王 濞 於 丹 徒。 膠 西 王 卬 、 楚 王 戊 、 趙 王 遂 、 濟 南 王 辟 光 、 菑 川 王 賢、 膠 東 王 雄 渠 皆 自 殺 。

夏 六 月 , 詔 曰 : 「 乃 者 吳 王 濞 等為 逆 , 起 兵 相 脅 , 詿 誤 吏 民 , 吏 民 不 得 已 。 今 濞等 已 滅 , 吏 民 當 坐 濞 等 及 逋 逃 亡 軍 者 , 皆 赦 之 。 楚 元 王子 蓺 等 與 濞 等 為 逆 , 朕 不 忍 加 法 , 除 其 籍 , 毋 令汙 宗 室 。 」 立 平 陸 侯 劉 禮 為 楚 王 , 續 元 王 後 。 立皇 子 端 為 膠 西 王 , 勝 為 中 山 王 。 賜 民 爵 一 級 。    

四 年 春 , 復 置 諸 關 用 傳 出 入 。    

夏 四 月 己 巳 , 立 皇 子 榮 為 皇 太 子 , 徹 為 膠 東 王 。     六 月 , 赦 天 下 , 賜 民 爵 一 級 。  

秋 七 月 , 臨 江 王 閼 薨 。     十 月 戊 戌 晦 , 日 有 蝕 之 。  

  五 年 春 正 月 , 作 陽 陵 邑 。夏 , 募 民 徙 陽 陵, 賜 錢 二 十 萬 。    

遣 公 主 嫁 匈 奴 單 于 。    

六 年 冬 十 二 月 , 雷 , 霖 雨 。    

秋 九 月 , 皇 后 薄 氏 廢 。   

七 年 冬 十 一 月 庚 寅 晦 , 日 有 蝕 之 。     春 正 月 , 廢 皇 太 子 榮 為 臨 江 王 。  

二 月 , 罷 太 尉 官 。    

夏 四 月 乙 巳 , 立 皇 后 王 氏 。     丁 巳 , 立 膠 東 王 徹 為 皇 太 子 。 賜 民 為 父 後 者 爵 一級 。

    中 元 年 夏 四 月 , 赦 天 下 , 賜 民 爵 一 級 。 封 故 御 史大 夫 周 苛 、 周 昌 孫 子 為 列 侯 。    

二 年 春 二 月 , 令 諸 侯 王 薨 、 列 侯 初 封 及 之 國 , 大鴻 臚 奏 諡 、 誄 、 策 。 列 侯 薨 及 諸 侯 太 傅 初 除 之 官, 大 行 奏 諡 、 誄 、 策 。 王 薨 , 遣 光 祿 大 夫 弔 襚 祠賵 , 視 喪 事 , 因 立 嗣 子 。 列 侯 薨 , 遣 大 中 大 夫 弔祠 , 視 喪 事 , 因 立 嗣 。 其 薨 葬 , 國 得 發 民 輓 喪 , 穿復 土 , 治 墳 無 過 三 百 人 畢 事 。    

匈 奴 入 燕 。

改 磔 曰 棄 市 , 勿 復 磔 。

      三 月 , 臨 江 王 榮 坐 侵 太 宗 廟 地 , 徵 詣 中 尉 , 自 殺。     夏 四 月 , 有 星 孛 于 西 北 。    

立 皇 子 越 為 廣 川 王 , 寄 為 膠 東 王 。    

秋 七 月 , 更 郡 守 為 太 守 , 郡 尉 為 都 尉 。    

九 月 , 封 故 楚 、 趙 傅 相 內 史 前 死 事 者 四 人 子 皆 為 列 侯 。    

甲 戌 晦 , 日 有 蝕 之 。    

三 年 冬 十 一 月 , 罷 諸 侯 御 史 大 夫 官 。    

春 正 月 , 皇 太 后 崩 。      

夏 旱 , 禁 酤 酒 。 秋 九 月 , 蝗 。 有 星 孛 于 西北 。 戊 戌 晦 , 日 有 蝕 之 。    

立 皇 子 乘 為 清 河 王 。    

四 年 春 三 月 , 起 德 陽 宮 。     立 皇 子 乘 為 清 河 王 。     

御 史 大 夫 綰 奏 禁 馬 高 五 尺 九 寸 以 上 , 齒 未 平 , 不得 出 關 。    

夏 , 蝗 。    

秋 , 赦 徒 作 陽 陵 者 死 罪 ; 欲 腐 者 , 許 之 。    

十 月 戊 午 , 日 有 蝕 之 。    

五 年 夏 , 立 皇 子 舜 為 常 山 王 。 六 月 , 赦 天 下 , 賜民 爵 一 級 。    

秋 八 月 己 酉 , 未 央 宮 東 闕 災 。    

更 名 諸 侯 丞 相 為 相 。    

九 月 , 詔 曰 : 「 法 令 度 量 , 所 以 禁 暴 止 邪 也 。 獄, 人 之 大 命 , 死 者 不 可 復 生 。 吏 或 不 奉 法 令 , 以 貨 賂 為市 , 朋 黨 比 周 , 以 苛 為 察 , 以 刻 為 明 , 令 亡 罪 者失 職 , 朕 甚 憐 之 。 有 罪 者 不 伏 罪 , 姦 法 為 暴 , 甚亡 謂 也 。 諸 獄 疑 , 若 雖 文 致 於 法 而 於 人 心 不 厭 者 , 輒 讞之 。 」

六 年 冬 十 月 , 行 幸 雍 , 郊 五 畤 。    

十 二 月 , 改 諸 官 名 。 定 鑄 錢 偽 黃 金 棄 市 律 。

    春 三 月 , 雨 雪 。     夏 四 月 , 梁 王 薨 , 分 梁 為 五 國 , 立 孝 王 子 五 人 皆為 王 。    

五 月 , 詔 曰 : 「 夫 吏 者 , 民 之 師 也 , 車 駕 衣 服 宜稱 。 吏 六 百 石 以 上 , 皆 長 吏 也 , 亡 度 者 或不 吏 服 , 出 入 閭 里 , 與 民 亡 異 。 令 長 吏 二 千 石 車 朱 兩 轓, 千 石 至 六 百 石 朱 左 轓 。 車 騎 從 者 不 稱 其 官 衣 服, 下 吏 出 入 閭 巷 亡 吏 體 者 , 二 千 石 上 其 官 屬 , 三 輔 舉 不如 法 令 者 , 皆 上 丞 相 御 史 請 之 。 」

先 是 吏 多 軍 功, 車 服 尚 輕 , 故 為 設 禁 。 又 惟 酷 吏 奉 憲 失 中 , 乃 詔 有 司減 笞 法 , 定 箠 令 。 語 在 刑 法 志 。    

六 月 , 匈 奴 入 鴈 門 , 至 武 泉 , 入 上 郡 , 取 苑 馬 。 吏 卒 戰 死 者 二 千 人 。

    秋 七 月 辛 亥 晦 , 日 有 蝕 之 。    

後 元 年 春 正 月 , 詔 曰 : 「 獄 , 重 事 也 。 人 有 智 愚, 官 有 上 下 。 獄 疑 者 讞 有 司 。 有 司 所 不 能 決 , 移 廷 尉 。有 令 讞 而 後 不 當 , 讞 者 不 為 失 。 欲 令 治 獄 者 務 先寬 。 」 三 月 , 赦 天 下 , 賜 民 爵 一 級 , 中 二 千 石 諸 侯 相 爵右 庶 長 。 夏 , 大 酺 五 日 , 民 得 酤 酒 。

五 月 , 地 震 。 秋 七 月 乙 巳 晦 , 日 有 蝕 之 。     條 侯 周 亞 夫 下 獄 死 。

        二 年 冬 十 月 , 省 徹 侯 之 國 。    

春 , 匈 奴 入 鴈 門 , 太 守 馮 敬 與 戰 死 。 發 車 騎 材 官屯 。    

春 , 以 歲 不 登 , 禁 內 郡 食 馬 粟 , 沒 入 之 。    

夏 四 月 , 詔 曰 : 「 雕 文 刻 鏤 , 傷 農 事 者 也 ; 錦 繡纂 組 , 害 女 紅 者 也 。農 事 傷 則 飢 之 本 也 , 女 紅 害則 寒 之 原 也 。 夫 飢 寒 並 至 , 而 能 亡 為 非 者 寡 矣 。 朕 親 耕, 后 親 桑 , 以 奉 宗 廟 粢 盛 祭 服 , 為 天 下 先 ; 不 受 獻 , 減太 官 , 省 繇 賦 , 欲 天 下 務 農 蠶 , 素 有 畜 積 , 以 備災 害 。 彊 毋 攘 弱 , 眾 毋 暴 寡 , 老 耆 以 壽 終, 幼 孤 得 遂 長 。

今 歲 或 不 登 , 民 食 頗 寡 , 其 咎 安在 ? 或 詐 偽 為 吏 , 吏 以 貨 賂 為 市 , 漁 奪 百 姓 , 侵牟 萬 民 。 縣 丞 , 長 吏 也 , 奸 法 與 盜 盜 , 甚 無 謂 也。

其 令 二 千 石 修 其 職 ; 不 事 官 職 耗 亂 者 , 丞 相 以聞 , 請 其 罪 。 布 告 天 下 , 使 明 知 朕 意 。 」    

五 月 , 詔 曰 : 「 人 不 患 其 不 知 , 患 其 為 詐 也 ; 不患 其 不 勇 , 患 其 為 暴 也 ; 不 患 其 不 富 , 患 其 亡 厭 也 。 其唯 廉 士 , 寡 欲 易 足 。 今 訾 算 十 以 上 乃 得 宦 , 廉 士算 不 必 眾 。 有 市 籍 不 得 宦 , 無 訾 又 不 得 宦 , 朕 甚 愍 之 。訾 算 四 得 宦 , 亡 令 廉 士 久 失 職 , 貪 夫 長 利 。 」    

秋 , 大 旱 。    

三 年 春 正 月 , 詔 曰 : 「 農 , 天 下 之 本 也 。 黃 金 珠玉 , 飢 不 可 食 , 寒 不 可 衣 , 以 為 幣 用 , 不 識 其 終 始 。

間 歲 或 不 登 , 意 為 末 者 眾 , 農 民 寡 也 。 其 令 郡 國 務勸 農 桑 , 益 種 樹 , 可 得 衣 食 物 。 吏 發 民 若 取 庸 采黃 金 珠 玉 者 , 坐 臧 為 盜 。 二 千 石 聽 者 , 與 同 罪 。」    

皇 太 子 冠 , 賜 民 為 父 後 者 爵 一 級 。    

甲 子 , 帝 崩 于 未 央 宮 。 遺 詔 賜 諸 侯 王 列 侯馬 二 駟 , 吏 二 千 石 黃 金 二 斤 , 吏 民 戶 百 錢 。 出 宮人 歸 其 家 , 復 終 身 。 二 月 癸 酉 , 葬 陽 陵 。    

贊 曰 : 孔 子 稱 「 斯 民 , 三 代 之 所 以 直 道 而 行 也 」, 信 哉 ! 周 秦 之 敝 , 罔 密 文 峻 , 而 姦 軌 不 勝 。

漢 興 , 掃 除 煩 苛 , 與 民 休 息 。 至 于 孝 文 , 加 之 以 恭儉 , 孝 景 遵 業 , 五 六 十 載 之 間 , 至 於 移 風 易 俗 , 黎 民 醇厚 。 周 云 成 康 , 漢 言 文 景 , 美 矣 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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