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漢 書 卷 二 十 四 : 食 貨 志

平 帝 崩 , 王 莽 居 攝 , 遂 篡 位 。 王 莽 因 漢 承 平 之 業, 匈 奴 稱 藩 , 百 蠻 賓 服 , 舟 車 所 通 , 盡 為 臣 妾 , 府 庫 百 官 之 富 , 天 下 晏 然 。 莽 一 朝 有 之 , 其 心 意 未 滿 ,  小 漢 家 制 度 , 以 為 疏 闊 。

宣 帝 始 賜 單 于 印 璽 ,與 天 子 同 , 而 西 南 夷 鉤 町 稱 王 。 莽 乃 遣 使 易 單 于 印 , 貶 鉤 町 王 為 侯 。 二 方 始 怨 , 侵 犯 邊 境 。 莽 遂 興 師 ,發 三 十 萬 眾 , 欲 同 時 十 道 並 出 , 一 舉 滅 匈 奴 ; 募 發 天 下囚 徒 丁 男、 甲 卒 轉 委 輸 兵 器 , 自 負 海 江 淮 而 至 北 邊 , 使 者 馳 傳 督 趣 , 海 內 擾 矣 。

又 動 欲 慕 古 , 不 度 時 宜 , 分 裂 州 郡 , 改 職 作 官 , 下 令 曰 :

「 漢 氏 減 輕 田 租 , 三 十 而 稅 一 , 常 有 更 賦 , 罷 癃 咸 出 , 而 豪 民 侵 陵 , 分 田 劫 假 , 厥 名 三 十 , 實 什 稅 五 也 。富 者 驕 而 為 邪 , 貧 者 窮 而 為 姦 , 俱 陷 於 辜 , 刑 用 不 錯 。

今 更 名 天 下 田 曰 王 田 , 奴 婢 曰 私 屬 , 皆 不 得 賣 買。 其 男 口 不 滿 八 , 而 田 過 一 井 者 , 分 餘 田 與 九 族 鄉 黨 。」 犯 令 , 法 至 死 。

制 度 又 不 定 , 吏 緣 為 姦 , 天 下 謷 謷 然, 陷 刑 者 眾 。    

後 三 年 , 莽 知 民 愁 , 下 詔 諸 食 王 田 及 私 屬 皆 得 賣 買 , 勿 拘 以 法 。 然 刑 罰 深 刻 , 它 政 誖 亂 。

邊 兵 二十 餘 萬 人 仰 縣 官 衣 食 ,用 度 不 足 , 數 橫 賦 歛 , 民 俞 貧 困 。 常 苦 枯 旱 , 亡 有 平 歲 , 穀 賈 翔 貴 。     末 年 , 盜 賊 群 起 , 發 軍 擊 之 , 將 吏 放 縱 於 外 。 北 邊 及 青 徐 地 人 相 食 , 雒 陽 以 東 米 石 二 千 。 莽 遣 三 公 將 軍 開 東 方 諸 倉 振 貸 窮 乏 , 又 分 遣 大 夫 謁 者 教 民 煮 木 為 酪 ; 酪 不 可 食 , 重 為 煩 擾 。流 民 入 關 者 數 十 萬人 , 置 養 澹 官 以 稟 之 , 吏 盜 其 稟 , 飢 死 者 什 七 八。

莽 恥 為 政 所 致 , 乃 下 詔 曰 : 「 予 遭 陽 九 之 阨 , 百 六 之 會 , 枯 旱 霜 蝗 , 饑 饉 荐 臻 , 蠻 夷 猾 夏 , 寇 賊 姦 軌, 百 姓 流 離 。 予 甚 悼 之 , 害 氣 將 究 矣 。 」 歲 為 此 言 , 以 至 於 亡 。

王 莽 居 攝 , 變 漢 制 , 以 周 錢 有 子 母 相 權 , 於 是 更 造 大 錢 , 徑 寸 二 分 , 重 十 二 銖 , 文 曰 「 大 錢 五 十 」 。 又 造 契 刀 、 錯 刀 。 契 刀 , 其 環 如 大 錢 , 身 形 如 刀 , 長 二 寸, 文 曰 「 契 刀 五 百 」 。 錯 刀 , 以 黃 金 錯 其 文 , 曰 「 一 刀 直 五 千 」 。 與 五 銖 錢 凡 四 品 , 並 行 。    

莽 即 真 , 以 為 書 「 劉 」 字 有「 金 」|、「 刀」 , 乃 罷 錯 刀 、 契刀 及 五 銖 錢 , 而 更 作 金 、 銀 、 龜 、 貝 、 錢 、 布 之 品 , 名 曰 「 寶 貨 」 。     小 錢 徑 六 分 , 重 一 銖 , 文 曰 「 小 錢 直 一 」 。 次 七 分 , 三 銖 , 曰「 幺錢 一 十 」 。 次 八 分 , 五 銖 , 曰 「 幼 錢 二 十 」 。次 九 分 , 七 銖 , 曰 「 中 錢 三 十 」 。 次 一 寸 , 九 銖 , 曰 「壯 錢 四 十 」 。 因 前 「 大 錢 五 十 」 , 是 為 錢 貨 六 品 , 直 各 如 其 文 。    

黃 金 重 一 斤 , 直 錢 萬 。

朱 提 銀 重 八 兩 為 一 流 , 直一 千 五 百 八 十 。 它 銀 一 流 直 千 。 是 為 銀 貨 二 品 。    

元 龜 岠 冉 長 尺 二 寸 , 直 二 千 一 百 六 十 , 為 大 貝 十 朋 。公 龜 九 寸 , 直 五 百 , 為 壯 貝 十 朋 。 侯 龜 七 寸 以 上 , 直 三 百 , 為  貝 十 朋 。 子 龜 五 寸 以 上 , 直 百 , 為 小 貝 十 朋 。 是 為 龜 寶 四 品 。    

大 貝 四 寸 八 分 以 上 , 二 枚 為 一 朋 , 直 二 百 一 十 六。 壯 貝 三 寸 六 分 以 上 , 二 枚 為 一 朋 , 直 五 十 。  貝 二 寸 四 分 以 上 , 二 枚 為 一 朋 , 直 三 十 。 小 貝 寸 二 分 以 上 , 二 枚 為 一 朋 , 直 十 。 不 盈 寸 二 分 , 漏 度 不 得 為 朋 , 率 枚 直 錢 三 。 是 為 貝 貨 五 品 。    

大 布 、 次 布 、 弟 布 、 壯 布 、 中 布 、 差 布 、 厚 布 、幼 布 、 幺 布 、 小 布 。 小 布 長 寸 五 分 , 重 十 五 銖 , 文 曰 「小 布 一 百 」 。 自 小 布 以 上 , 各 相 長 一 分 , 相 重 一 銖 , 文各 為 其 布 名 , 直 各 加 一 百 。 上 至 大 布 , 長 二 寸 四 分 , 重一 兩 , 而 直 千 錢 矣 。 是 為 布 貨 十 品 。     凡 寶 貨 五 物 , 六 名 , 二 十 八 品 。    

鑄 作 錢 布 皆 用 銅 , 殽 以 連 錫 ,文 質 周 郭 放 漢 五 銖 錢 云。 其 金 銀 與 它 物 雜 , 色 不 純 好 , 龜 不 盈 五 寸 , 貝 不 盈 六 分 , 皆 不 得 為 寶 貨 。 元 龜 為 蔡 , 非 四民 所 得 居 , 有 者 , 入 大 卜 受 直 。    

百 姓 憒 亂 , 其 貨 不 行 。 民 私 以 五 銖 錢 市 買 。 莽 患 之 , 下 詔 : 「 敢 非 井 田 挾 五 銖 錢 者 為 惑 眾 , 投 諸 四 裔 以 御 魑 魅 。 」 於 是 農 商 失 業 , 食 貨 俱 廢 , 民 涕 泣 於 市 道 。坐 賣 買 田、 宅 、奴 婢 、鑄 錢 抵 罪 者 , 自 公 卿 大 夫 至 庶 人 , 不 可 稱 數 。

莽 知 民 愁 , 乃 但 行 小 錢 直 一 , 與 大 錢 五 十 , 二 品 並 行 , 龜、 貝、 布 屬 且 寢 。    

莽 性 躁 擾 , 不 能 無 為 , 每 有 所 興 造 , 必 欲 依 古 得經 文 。 國 師 公 劉 歆 言 周 有 泉 府 之 官 , 收 不 讎 , 與 欲 得 , 即 《易》 所 謂 「 理 財 正 辭 , 禁 民 為 非 」 者 也 。莽 乃 下 詔 曰 : 「 夫 《周 禮》 有 賒 貸 , 《樂 語》 有 五 均 , 傳 記 各 有 斡 焉 。 今 開 賒 貸 , 張 五 均 , 設 諸 斡 者 , 所以 齊 眾 庶 , 抑 并 兼 也 。 」

遂 於 長 安 及 五 都 立 五 均 官 , 更 名 長 安 東 西 市 令 及 洛 陽 、 邯 鄲 、 臨 甾 、 宛 、 成 都 市 長 皆 為 五 均 司 市 師 。 東 市 稱 京 , 西 市 稱 畿 , 洛 陽 稱 中, 餘 四 都 各 用 東 西 南 北 為 稱 , 皆 置 交 易 丞 五 人 , 錢 府 丞 一 人 。 工 商 能 采 金 銀 銅 連 錫 登 龜 取 貝 者 , 皆 自 占司 市 錢 府 , 順 時 氣 而 取 之 。    

又 以 《周 官》 稅 民 : 凡 田 不 耕 為 不 殖 , 出 三 夫 之 稅 ;城 郭 中 宅 不 樹 藝 者 為 不 毛 , 出 三 夫 之 布 ; 民 浮 游 無 事 , 出 夫 布 一 匹 。 其 不 能 出 布 者 ,  作 , 縣 官 衣 食 之。

諸 取 眾 物、 鳥、 獸、 魚、 鱉、 百 蟲 於 山 林、 水 澤 及 畜 牧 者 ,嬪 婦 桑 蠶、 織 紝、 紡 績、 補 縫 , 工 匠、 醫、 巫、 卜、 祝 及 它 方 技 、商 販、 賈 人 坐 肆、 列 里 區、 謁 舍 , 皆 各 自 占 所 為 於 其 在 所 之 縣 官 , 除 其 本 , 計 其 利 , 十 一 分 之 , 而 以 其 一 為 貢。 敢 不 自 占 , 自 占 不 以 實 者 , 盡 沒 入 所 采 取 , 而 作 縣 官一 歲 。    

諸 司 市 常 以 四 時 中 月 實 定 所 掌 , 為 物 上、 中、 下 之 賈 , 各 自 用 為 其 市 平 , 毋 拘 它 所 。 眾 民 賣 買 五 穀 布 帛 絲 綿 之 物 , 周 於 民 用 而 不 讎 者 , 均 官 有以 考 檢 厥 實 , 用 其 本 賈 取 之 , 毋 令 折 錢 。 萬 物 卬貴 , 過 平 一 錢 , 則 以 平 賈 賣 與 民 。 其 賈 氐 賤 減 平 者 , 聽 民 自 相 與 市 , 以 防 貴 庾 者 。

民 欲 祭 祀 喪 紀 而 無 用 者 , 錢 府 以 所 入 工 商 之 貢 但 賒 之 ,祭 祀 無 過 旬 日 , 喪 紀 毋 過 三 月 。 民 或 乏 絕 , 欲 貸 以 治 產 業 者 , 均 授 之 , 除 其 費 , 計 所 得 受 息 , 毋 過 歲 什 一 。    

羲 和 魯 匡 言 : 「 名 山、 大 澤 , 鹽、 鐵、 錢、 布、 帛 , 五 均 賒 貸 , 斡 在 縣 官 , 唯 酒 酤 獨 未 斡 。 酒 者 , 天 之 美 祿, 帝 王 所 以 頤 養 天 下 , 享 祀 祈 福 , 扶 衰 養 疾 。 百 禮 之 會, 非 酒 不 行 。

故 《詩》 曰

『 無 酒 酤 我 』 , 而 《論 語》 曰 『酤 酒 不 食 』 , 二 者 非 相 反 也 。

夫 《詩》 據 承 平 之 世 ,酒 酤 在 官 , 和 旨 便 人 , 可 以 相 御 也 。《論 語》 孔 子 當 周 衰 亂 , 酒 酤 在 民 , 薄 惡 不 誠 , 是 以 疑 而 弗 食 。

今 絕 天 下 之 酒 , 則 無 以 行 禮 相 養 ; 放 而 亡 限 , 則 費 財 傷 民 。 請 法 古 , 令 官 作 酒 , 以 二 千 五 百 石 為 一 均 , 率 開 一 盧 以 賣, 讎 五 十 釀 為 準 。 一 釀 用 麤 米 二 斛 , 麴 一 斛 , 得成 酒 六 斛 六 斗 。 各 以 其 市 月 朔 米 麴 三 斛 , 并 計 其 賈 而 參 分 之 , 以 其 一 為 酒 一 斛 之 平 。 除 米 麴 本 賈 , 酨 灰 炭 給 工 器 薪 樵 之 費 。 」    

羲 和 置 命 士 督 五 均、 六 斡 , 郡 有 數 人 , 皆 用 富 賈 。洛 陽 薛 子 仲 、 張 長 叔 、 臨 菑 姓 偉 等 , 乘 傳 求 利 ,交 錯 天 下 。因 與 郡 縣 通 姦 , 多 張 空 簿 , 府 臧 不 實 , 百 姓 俞 病 。

莽 知 民 苦 之 , 復 下 詔 曰 : 「 夫 鹽 ,食 肴 之 將 ; 酒 , 百 藥 之 長 , 嘉 會 之 好 ; 鐵 , 田 農 之 本 ; 名 山、 大 澤 , 饒 衍 之 臧 ; 五 均、 賒 貸 , 百 姓 所 取 平 , 卬 以 給 澹 ; 鐵 布、 銅 冶 , 通 行 有 無 , 備 民 用 也 。 此 六 者 , 非 編 戶 齊 民 所 能 家 作 , 必 卬 於市 , 雖 貴 數 倍 , 不 得 不 買 。 豪 民 富 賈 , 即 要 貧 弱 , 先 聖 知 其 然 也 , 故 斡 之 。

每 一 斡 為 設 科 條 防 禁 , 犯 者 罪 至 死。 」 姦 吏 猾 民 並 侵 , 眾 庶 各 不 安 生 。    

後 五 歲 , 天 鳳 元 年 , 復 申 下 金 銀 龜 貝 之 貨 , 頗 增減 其 賈 直 。 而 罷 大 小 錢 , 改 作 貨 布 , 長 二 寸 五 分 , 廣 一寸 , 首 長 八 分 有 奇 , 廣 八 分 , 其 圜 好 徑 二 分 半 , 足 枝 長 八 分 , 間 廣 二 分 , 其 文 右 曰「 貨 」 , 左 曰 「 布 」 , 重 二 十 五 銖 , 直 貨 泉 二 十 五 。 貨 泉 徑 一 寸 , 重 五 銖 , 文 右 曰 「 貨 」 , 左 曰 「 泉 」 , 枚 直一 , 與 貨 布 二 品 並 行 。

又 以 大 錢 行 久 , 罷 之 , 恐 民 挾 不 止 , 乃 令 民 且 獨 行 大 錢 , 與 新 貨 泉 俱 枚 直 一 , 並 行 盡 六 年 , 毋 得 復 挾 大 錢 矣 。

每 壹 易 錢 , 民 用 破 業 , 而 大 陷 刑。 莽 以 私 鑄 錢 死 , 及 非 沮 寶 貨 投 四 裔 , 犯 法 者 多 , 不 可 勝 行 , 乃 更 輕 其 法 : 私 鑄 作 泉 布 者 , 與 妻 子 沒 入 為 官 奴 婢 ; 吏 及 比 伍 , 知 而 不 舉 告 , 與 同 罪 ; 非 沮 寶 貨, 民 罰 作 一 歲 , 吏 免 官 。 犯 者 俞 眾 , 及 五 人 相 坐 皆 沒 入, 郡 國 檻 車 鐵 鎖 , 傳 送 長 安 鍾 官 , 愁 苦 死 者 什 六 七 。    

作 貨 布 六 年 後 , 匈 奴 侵 寇 甚 , 莽 大 募 天 下 囚 徒 人奴 , 名 曰 豬 突 豨 勇 , 壹 切 稅 吏 民 , 訾 三 十 而 取 一。

又 令 公 卿 以 下 至 郡 縣 黃 綬 吏 , 皆 保 養 軍 馬 , 吏 盡 復 以 與 民 。民 搖 手 觸 禁 , 不 得 耕 桑 , 繇 役 煩 劇 , 而 枯 旱 蝗 蟲 相 因 。 又 用 制 作 未 定 , 上 自 公 侯 , 下 至 小吏 , 皆 不 得 奉 祿 , 而 私 賦 斂 , 貨 賂 上 流 , 獄 訟 不 決 。 吏 用 苛 暴 立 威 , 旁 緣 莽 禁 , 侵 刻 小 民 。

富 者 不 得 自 保 , 貧 者 無 以 自 存 , 起 為 盜 賊 , 依 阻 山 澤 , 吏 不 能 禽 而 覆 蔽 之 , 浸 淫 日 廣 , 於 是 青 、 徐 、 荊 楚 之 地 往 往 萬 數 。 戰 鬥 死 亡 , 緣 邊 四 夷 所 係 虜 , 陷 罪 , 飢 疫 , 人 相食 , 及 莽 未 誅 , 而 天 下 戶 口 減 半 矣 。    

自 發 豬 突 豨 勇 後 四 年 , 而 漢 兵 誅 莽 。 後 二 年 , 世祖 受 命 , 盪 滌 煩 苛 , 復 五 銖 錢 , 與 天 下 更 始 。  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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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ATHPublished by The Institute for Advanced Technology in the Humanities, © Copyright 2003 by Anne Kinney and the University of Virginia