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傳曰:「有從輕而重,公子之妻為其皇姑。
有從重而輕,為妻之父母。
有從無服而有服,公子之妻為公子之外兄弟。
有從有服而無服,公子為其妻之父母。」
傳曰:「母出,則為繼母之党服;母死,則為其母之黨服。為其母之黨服,則不為繼母之党服。」
三年之喪,既練矣,有期之喪,既葬矣,則帶其故葛帶,至期之至,服其功衰。
有大功之喪,亦如之。
小功,無變也。
麻之有本者,變三年之葛。
既練,遇麻斷本者,於免,至之;既免,去至。每可以至必至;既至,則去之。
小功不易喪之練冠,如免,則至其緦小功之至,因其初葛帶。緦之麻,不變小功之葛;小功之麻,不變大功之葛。以有本為稅。
殤:長、中,變三年之葛。終殤之月算,而反三年之葛。是非重麻,為其無卒哭之稅。下殤則否。
君為天子三年,夫人如外宗之為君也。
世子不為天子服。
君所主:夫人、妻、大子適婦。
大夫之適子為君、夫人、大子,如士服。
君之母,非夫人,則群臣無服。唯近臣及仆驂乘從服,唯君所服,服也。
公為卿大夫錫衰以居,出亦如之。當事則弁至。大夫相為,亦然。為其妻,往則服之,出則否。
凡見人無免至,雖朝於君,無免至。唯公門有稅齊衰。傳曰:「君子不奪人之喪,亦不可奪喪也。」
傳曰:「罪多而刑五,喪多而服五,上附下附列也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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