私愛。亡兄子而存妾子。則魯君不吾畜。大
夫不吾養。庶民國人不吾與也。夫如是。則
脇肩無所容而累足無所履也。子雖痛乎。
獨謂義何。故忍棄子而行義。於是齊將按
兵言於齊君曰。魯未可伐也。乃至野境山
澤之婦人。猶知持節行義。不以私害公。而
况朝臣士大夫乎。請還。齊君許之。魯君賜
陸
[ 女鏡 卷二/ 十二 (a) ]